Q2、現階段沒有配合施作之住戶,以後接管是否要自費?

如住戶放棄施作,該區域完成公共管線之施作後,桃園市政府將依下水道法規定進行公告。本區域後續依下水道法公告為強制納管區域後,住戶則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必須於公告6個月內自行自費完成接管,逾期市政府將依下水道法第32條規定予以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