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1. 申請參訪埔頂水資源回收中心之一般民眾及機關團體,應於參訪前二週至參訪前四週內提出申請,以利相關作業之安排。

  1. EMAIL申請:經由本網站下載參觀申請表,填寫完畢後,以EMAIL方式傳送至本廠連絡人之電子信箱申請。
  2. 電話或傳真申請:一般民眾及機關團體撥打埔頂水資源回收中心服務電話,填寫申請表後,傳真傳至埔頂水資源回收中心,服務電話對外受理之時間為每週一至每週五08:30 ~ 17:00。
  3. 郵遞申請:一般民眾及機關團體經由本網站或服務電話取得並填寫申請表後,以公文、郵件進行申請。
  • 本廠地址:335桃園市大溪區大鶯路1020巷65號
  • 聯絡電話:(03)387-3070 ext 105
  • 傳真:(03)387-3391
  • 電子信箱:puding@hdec-corp.com
  • 聯絡人:魏小姐

埔頂水資源回收中心每週開放參觀之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共五天,如遇國定假日則該日不進行開放,參訪時間分為上午及下午二個時段供民眾進行參訪,參訪時間如下:

  • 上午: 09:30 ~ 11:00
  • 下午: 14:00 ~ 15:30

 

  1. 請於參觀時間準時前來。
  2. 參觀時請穿著褲裝及平底鞋,請勿穿著高跟鞋、裙裝及拖鞋以免發生危險。
  3. 請勿攜帶寵物、危險物品進入本中心。
  4. 請勿在參觀區域內飲食、高聲談笑、追逐嬉戲、隨地吐痰、亂拋紙屑等,並請確實遵守現場人員要求之安全守則。
  5. 不得私自跨越圍欄進入非開放區域。
  6. 請配合本中心人員安排,以維護參觀秩序及品質。
  7. 參觀日如遇颱風或天災等宣布停止上班時,即暫停開放參觀。
  8. 受限於本廠人手不足,參訪民眾或機關團體應注意自身與隨行孩童相關安全事宜並服從現場人員指導,如發生意外事故本廠概不負責。
  9. 其餘注意事項請遵守本中心接待人員之說明。

交通路線:
  • 自行開車
    1. 國道3號三鶯出口下交流道 > 復興路(110縣道)往鶯歌方向 > 經過三鶯大橋持續直行文化路(110縣道) > 左轉尖山路 直行經中正三路及大鶯路 > 左轉進入大鶯路1020巷(下坡) > 本中心
    2. 國道3號大溪出口下交流道 > 經永昌路(112甲線道)左轉員林路二段 > 經過三鶯大橋持續直行文化路(110縣道) > 右轉進入介壽路 > 直行瑞安路後迴轉進入台4線 > 直行大鶯路 > 右轉進入大鶯路1020巷(下坡) > 本中心
  • 大眾運輸
    1. 火車及公車:鶯歌火車站 > 搭乘5101公車 > 排水橋公車站 > 步行5分鐘 > 本中心
  • 依下水道法規定,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費應由住戶負擔,現階段政府正大力推動污水下水道工程之建設,鼓勵住戶辦理用戶接管,故於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BOT計畫之施工階段住戶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的。
  • 另外,自建物內部雨、污水分流之改管,或住戶室內排水管線欲自行改管者,需由住戶自行負責辦理。
  1. 依據民法第779條:「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因此,下游用戶必須供上游用戶之污水通過。
  2. 此外,因一座人孔、陰井可容納接入之管線數有限,不可能由各棟管線分別接入,應以一連接管收集數棟污水後再接入人孔、陰井。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規定,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
  1. 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5條規定:「用戶應於其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並以連接管接用污水下水道」。
  2. 施工區域內新建建物得先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污水納管接入,且在基地鄰道路端設置陰井並預留管線封口,道路端管線部份則由施工廠商施作連接管接管,並經桃園市政府查驗試水合格後,始得排入污水。
  1. 勿將固體物(如衛生棉、破布及食物等)投入污水下水道內,造成污水管堵塞。
  2. 地版落水頭、水槽應設濾網以防異物排入水管。
  3. 含有劇毒、放射線、重金屬及強酸、檢等腐蝕性物質,禁止排入屋尾管線中。
  4. 依據下水道法第二十條(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訂定:屋內部分設施之用戶排水設備管理、維護,由用戶自行負責。
  5. 如發生堵塞之情形,請撥打埔頂環保公司之聯絡電話,或桃園市政府之1999或免付費電話0800-801-885,埔頂環保公司於接獲通報後,將儘快派員協助了解及處理。

如住戶放棄施作,該區域完成公共管線之施作後,桃園市政府將依下水道法規定進行公告。本區域後續依下水道法公告為強制納管區域後,住戶則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必須於公告6個月內自行自費完成接管,逾期市政府將依下水道法第32條規定予以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