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Q&A

下水道Q&A

  • 依下水道法規定,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費應由住戶負擔,現階段政府正大力推動污水下水道工程之建設,鼓勵住戶辦理用戶接管,故於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BOT計畫之施工階段住戶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的。
  • 另外,自建物內部雨、污水分流之改管,或住戶室內排水管線欲自行改管者,需由住戶自行負責辦理。
如住戶放棄施作,該區域完成公共管線之施作後,桃園市政府將依下水道法規定進行公告。本區域後續依下水道法公告為強制納管區域後,住戶則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必須於公告6個月內自行自費完成接管,逾期市政府將依下水道法第32條規定予以罰處。
辦理用戶接管前,會先行調查建物排水方向及可施工空間,並請住戶填寫用戶接管施工意願書。此外,會分別在各區辦理施工前大中小型說明會。施工前一周發送施工通知單,然後進場施工。
在施作用戶接管前,會先行調查建物排水流向,如建物排水流向往前巷排放,將施作前巷接管,如建物排水流向往後巷排放,將施做後巷接管。
  1. 因污水下水道施工是以同一巷道之用戶同時施工後聯接使用為原則,同一巷內若部份住戶尚未能配合清除淨寬1.5公尺(每側75公分)施工空間或因遭遇地下管線障礙,都會影響整個預定施作期程。有時候也會因為瓦斯或自來水等管線單位管線更新或遷移造成延遲。
  2. 如同一巷弄部分住戶已自行拆除違建,而少數住戶後巷有增建物無法施作,經溝通後住戶仍拒絕自拆,又阻礙其他住戶接管工程時,將會進行該住戶違建查報認定及拆除作業,待後巷施作空間足夠單側75公分、雙側150公分後,即派員施作用戶接管。
後巷用戶接管於施工後,仍需足夠之空間(一樓單側75公分,雙側150公分)作為日後管線清理維護、保持污水管線暢通之用,以維護居家環境品質。如果發現有增建之違建物影響管線維護空間之情形,將會立即提報桃園市政府建管機關「即報即拆」。
施工時因工程之需要請住戶配合暫時停止用、排水,暫停使用時間依個案不同,約1~3小時。
  1.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規定:「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故進行用戶接管工程時,將一併將化糞池打除。
  2. 用戶接管完成後,因化糞池已打除,可節省水肥抽取費,另因雨、污水分流,污水不會排入住家旁邊的水溝,可避免惡臭及蚊蠅滋生,大幅改善環境衛生,可增進住戶居住生活品質及維護住戶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