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在施作用戶接管區域內,如有新建建物可否一併施作?

  1. 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5條規定:「用戶應於其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並以連接管接用污水下水道」。
  2. 施工區域內新建建物得先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污水納管接入,且在基地鄰道路端設置陰井並預留管線封口,道路端管線部份則由施工廠商施作連接管接管,並經桃園市政府查驗試水合格後,始得排入污水。